依據「本會組織自治條例」第十五條之規定列舉如后:
1. 議決鄉規約。
2. 議決鄉預算。
3. 議決鄉臨時稅課。
4.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。
5.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6.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。
7. 審議鄉決算報告。
8.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9. 接受人民請願。
10.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